Facebook上有位胡醫師寫了一篇「我很理性,我支持死刑」,我覺得有些許盲點在於,胡醫師是自己提出廢死的觀點,然後自己作反駁,而這些觀點可能不夠完整,我不是什麼專家,但嘗試著運用我手邊的資料及理解寫下此篇文章回應,希望諸如此類的理性討論更多。以下胡醫師原文會縮小字體表示。
廢死的第一個主張:「既然殺人是錯的,我們怎麼可以用群眾的名義,來殺掉犯罪者?這樣我們跟殺人的罪犯,不也犯了同樣的罪?」
好的,這個主張非常有名,也最常被廢死者提出。乍聽之下挺合乎邏輯,但請仔細想想:如果這個觀點是真的,那麼現代的刑法,將沒有任何懲戒可以實施了。也就是說,就算你以後去偷去搶去姦去殺,我都不可以判予你任何處罰。為什麼?
請先想想看:如果今天有一個壞蛋,為了自己的私慾,把別人給關在房間裡、限制人身自由,這個壞蛋是不是做了壞事?當然是吧,違背別人的自由意志、強制囚禁,難道是對的嗎?一定是錯誤的吧。既然我們認為,一個人不可以任意囚禁他人,那我們又怎麼可以用群眾的名義,來對犯罪者施予囚禁處罰呢?
這套邏輯,是不是似曾相識?「如果我們認為A行為是錯的,那麼我們也不可以運用群眾的意志,去對犯罪者施予A行為的處罰」這不正是廢死的第一個主張?那麼,簡單的照樣造句一下:「A行為」可以任意的替代為殺害(掠奪生命)、監禁(掠奪自由)、罰錢(掠奪財物)....所以,如果這個邏輯成立,那犯罪者可開心了,群眾不可以運用群眾的意志,強制施予處罰。於是,現代刑法的種種判刑,將一律不可成立。
這將是多麼荒謬的世界?
一點也不荒謬,剝奪別人生命違反了現代刑法以自由刑當作犯罪轉換標準的精神,殺人是不對的,所以我們對他處以自由刑,限制他人自由是不對的,所以我們對他處以自由刑,砍斷別人的手是不對的,所以對他處以自由刑,而不是一樣砍斷他的手。
殺人(傷害、搶劫)是錯的,拿殺人(傷害、搶劫)當懲罰也是錯的,那為什麼限制自由是錯的,卻可以拿自由當作刑法?殺人、傷害、搶劫跟限制自由有什麼不一樣?
如果以殺人當作懲罰,那當誤判發生時 (誤判永遠都會發生),我們是無法補償給當事人的,因為當事人已經死了,這也是為什麼身體刑被淘汰的原因,因為身體刑是難以補償的,有人會說,難道限制自由可以補償嗎?當然無法完全補償,但他至少是補償給了當事人,當事人如果死了就什麼都沒有了。
所以「殺人是錯的」這個「錯」,是錯在於它是無法挽回跟補償的,我們不應該用這種無法挽救的方式來作為罰則,才能避免如被冤殺的江國慶,誰要拿命來跟他交換這種命題。所以殺人跟掠奪自由、財產等本來就是要分開討論。
試想,如果今天我被打成殘廢,是找人去把兇手也打成殘廢比較文明,還是把兇手交給司法入獄服刑比較文明?或者我們再加上一個選項:把兇手交給司法,讓國家把他打到殘廢。我想,把身體刑轉換成自由刑,已經是現代普遍可以接受的先進概念了。
如果你很好奇,現代刑法究竟如何突破這個難關,請參見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。簡單來說,霍布斯認為:人類在自然狀態下,一定會互相砍來砍去、謀財害命,為了維護社會和平運作,於是人們互相訂立契約,並依此制定法律。在這個契約之下,每個人都承諾交出自己的權利(生命、自由、財產),作為抵押;如果有人敢違反契約、侵犯他人的權利,那自己也必須犧牲等值的權利作為交換。社會契約論後來,還是有一堆人批評、修正、補強,這裡就不再多說;不過總而言之,現代刑法的基本哲學,的確還是以社會契約論作為根基。
自由刑作為普遍的交換犯罪標準另一個原因是在於,現代監獄的功能是矯正,自由刑可以讓犯人在限制自由的情況下強迫接受矯正,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,如果說到死刑犯,那死刑交換的可能是永遠的自由,這也是一種預防犯罪,台灣死刑犯跟一般犯人的比例超過1:1000,大多數的犯人都是會重獲自由的,在監獄中受到什麼樣的矯正的效果如何,才是預防再犯罪的重點。
廢死的第二個主張:「死刑根本就只是一種報復!讓人民看了很爽而已!實際上根本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!」
死刑不能嚇阻犯罪,廢除死刑也不會增加犯罪,事實上根本就沒有證據證明死刑跟犯罪率有直接相關,犯罪率最後還是跟文化及社會狀況比較有相關性。
會說這句話的人,大概是邊沁效益主義的信徒,認為所有的刑罰與社會正義,都只是為了殺雞儆猴,藉此降低犯罪率。這些人說對了一件事情:沒錯,死刑的確沒辦法降低殺人案件的發生。就像台灣,即使死刑一直沒被廢除,令人髮指的隨機殺人仍然層出不窮,就像這次的國小學童割喉案件。
然而,儘管如此,我仍然必須告訴你:死刑的意義,根本就不是遏止犯罪這麼簡單。
請想想看:如果死刑只是為了降低犯罪率、而這個方法沒效,那應該怎麼辦?廢死?大概不是吧。要是制定刑罰、只是為了降低犯罪,那麼政府大可以恢復一堆古代的嚴刑峻法,鞭笞、凌遲、斬首示眾等等,來增加嚇阻的效果。怎麼樣?死刑沒有效,讓你死的慘酷不堪,這樣總該有效了吧。這不正是效益主義的論點嗎?如果一種行為無法達到效益,就應該採取更極端的作為、來獲取該有的效益....不是嗎?
這點可能真的是我們思考邏輯的不同,如果都同意「有沒有死刑對犯罪率根本沒差」這件事情,那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,死刑留著只會造成其他問題,如成為政治工具(白色恐怖)、成為權力差別(富人判生窮人判死),或造成冤死(江國慶、杜氏兄弟等人),既然死刑沒辦法拯救無辜的百姓,那就別讓它留著造成這些問題,但作者想到的是,那就加重它,加深這些問題的可能,也許可以降低犯罪率。但真的可以嗎?
坦白說,這樣做有沒有效?有效,請參考新加坡及眾多中東國家,你就知道這個辦法多有效。然而,我們真的應該這樣做嗎?顯然的,基於人道主義的立場,大多數人(除了少數變態)應該要反對這樣的想法。所以,廢死的朋友們,請別再主張「死刑無法遏止犯罪」了,好嗎?照這種邏輯來推演作為,後果可能會變得非常嚴重而不人道,不是嗎?
但剛剛就說過,犯罪率這跟文化及社會狀態比較有關係,要說新加坡,那可以去參考其他有鞭刑的國家,比如馬來西亞,治安有跟新加坡一樣好嗎?要說中東,處死最多人的伊朗、伊拉克等國家,治安有比其他中東國家好嗎?
廢死的第三個主張:「犯罪者所以犯下重罪,是社會的問題、是教育的問題!我們應該提升教育,而不是急著殺人!」
呵,有這種想法的人,我只能說你好傻好天真。你真以為,社會搞的國富民安,教育搞的桃李滿天下,殺人犯就會自動失去殺人動機?北歐算是社會福利搞得不錯了吧,教育應該也夠水準吧,那麼,之前怎麼會出現持槍的布列維克呢?他的社經背景、教育程度,要不要去查一下?有任何不好的地方嗎?請搞清楚:一個國家就算教育再好、社會再繁榮,殺人犯還是會出現,這是犯罪心理學早就發現的事實。什麼「社會安定教育普及、自然就沒殺人犯」之類的言論,呃我個人覺得,這個無厘頭的想像實在是太天真了。
可以去看一些殺人犯的研究報告,看看是生活環境好的殺人犯比較多還是差的比較多,「社會安定教育普及、自然就沒殺人犯」當然不對,但會降低出現的機率是有研究跟理論基礎的,不需要把別人的話說到太滿,然後再說這是天真,再者,每個人的特質不同,好的社會、好的教育、好的家庭等等並不是我們說了算,而是要以當事人的感受為準。
這個主張,還暗含著另一層意義:「犯罪者之所以犯罪,其實是他的環境所造成的,算是社會共業。所以,應該由社會承擔,而非犯罪者自行負責。」呃,坦白說這個想法,邏輯差到有點令人皺眉頭。姑且不談「自由意志」與「決定論」的歷史爭辯,如果這個想法是真的,也就是說:犯罪真的是環境決定、社會共業,那麼,你該討論的題目,應該是犯罪者的「除刑」、而非「量刑」。本來嘛,如果單純為了這個原因,就想廢除死刑,那你幹嘛不去廢除監牢?社會共業嘛,罪犯不算有錯,不是嗎?
沒有任何人說罪犯沒有錯,罪犯有錯,社會也有錯,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是矯正,不只矯正犯人,也應該矯正這個社會對待重大犯罪的處理方式,包含對待被害者家屬的方式等,而罪犯承擔的責任是失去自由及被矯正,為什麼即使是罪大惡極,被矯正還是這麼重要?除了人權外,很大一個原因是必須讓犯罪者意識到錯誤,刑罰才是有意義的,後面還會再提到。
廢死的第四個主張(這個主張就比較複雜了....):「就算社會契約論是真的,死刑仍然不符合契約。我當初簽契約,就是希望我的生命權不能受到侵犯;如果這個契約會危害到我的生命權,我當初怎麼可能會同意?所以,我一開始抵押的權利,就只有自由、財產而已,我可沒拿生命來做抵押,這契約不算數。」
如果你看得懂這個主張再說什麼,那麼恭喜你啦,這就是反對死刑最厲害的哲學家(我個人認為),貝卡利亞的主張。這個問題的癥結點,就在於:「個體的生命權,是否為社會契約中,可交換的讓渡權?」貝卡利亞認為當然不行,所以他反對死刑。這個論點另外一個很厲害的衍伸之處在於,如果「社會契約」的本質,在於被害者被侵犯的權利、要拿加害者同等的權利交換....那完蛋了,這樣思維的法治,將退後到埃及或兩河流域那個年代,回到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思維。今天你砍我一刀,明天審判以後,我砍你一刀奉還。
為了避免這種報復法治發生,所以現代刑法的量刑,才有了「計算轉換為自由權剝奪」的機制。簡單來講,今天你挖了我的眼睛,法庭不會把你的眼睛也給挖了,而是「換算」成你該犧牲的自由權,也就是監禁的時間,判你該坐牢幾年。不同程度的犯罪行為,都一律以剝奪自由權(白話點就是坐牢)來處置,差別只在於時間長短而已,犯罪重就坐牢久一點、輕的就坐牢短一點。
那麼,現在問題來了:如果我犯的是「殺人罪」呢?也就是說,今天我侵犯別人的,可不是什麼身體啦自由啦金錢啦這些小東西,我侵犯的可是人家的「生命權」呢!那麼,如果我只拿「自由權」(即使是終身監禁)來交換,這樣算公平嗎?我難道不應該交出我的「生命權」,作為履行社會契約的責任嗎?
把生命權換算成自由權,聽起來很冷血,但曾經人類也覺得把身體權換算成自由權很冷血。現在社會要決定的是,要讓江國慶、杜氏兄弟、鄭性澤、邱和順、謝志宏這些人跟著鄭捷、龔重安這些人一起死,還是要讓無辜的人活著等待平反的機會,然後修改法律的配套,讓罪有應得的人終身監禁,與世隔絕?讓他們活著,不會多死一個人,因為廢除死刑跟犯罪率無直接相關,但讓他們死,很多人會陪葬。我們只是希望拯救更多無辜的人。
社會要決定,是滿足作者所謂的「公平」比較重要,還是拯救無辜的生命比較重要。
再者,所謂的公平,應該是針對被害者家屬而言,至今沒有任何研究證明死刑可以撫慰被害者家屬的心,試想,今天我們馬上把鄭捷跟龔重安殺了,誰會得到平靜?是被害者家屬嗎?不是的,只有這個社會平靜了。
被害者家屬除了外界的心理輔導之外,在兇手的部分,要怎麼做才能幫助被害家屬走出傷痛?是殺死兇手嗎?不,心理學告訴我們,得知他人的死亡不會產生愉悅,尤其當鄭捷跟龔重安等兇手,他們在死前也許會感到害怕,但他們並沒有感覺到自己做錯了什麼,沒有真正的道歉,就不會有真正的原諒,監獄的矯正功能就是要讓兇手體悟到自己犯的錯誤,讓他們活著體悟到,他現在所失去的自由,正是他犯罪的代價。
基於這種思維,盧梭發表了著名的理論,「生命權也是法理狀態」。簡單來說,盧梭認為,社會契約的成立,當然涵蓋了生命權的平等交換。這個生命權太重要了,不是任何其他的自由權可以取代的。所以,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裡面,就依這個論點,大力支持死刑。
坦白說,我贊成盧梭,而且這就是今天這篇文章的重點。
死刑的實施,絕對不是單純為了嚇阻犯罪,絕對不是。如果是的話,那下場就會導致嚴刑峻罰的產生,而這應該不是人權者所樂見的。死刑的終極意義,在於社會契約的履行;在於契約簽訂時,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權,理所當然應該交出自己的生命權作抵押。如果今天,有人膽敢惡意侵犯了這個生命權的契約,那麼群眾自然會期待,這個罪犯該拿出等值的生命權作為交換----這可不是任何自由權可以換算的。
生命權作為法理狀態的平等交換,才是死刑實施的深層意義。如果今天,我們廢除了死刑,那麼群眾對社會契約的信心,可能會就此瓦解。具體表現出來的,就是群眾憤慨及不平的情緒。我認為,最近某些駭人聽聞的殺人罪犯、只判了無期徒刑而非死刑,每每造成社會大眾的激烈抗議....當然,這有一部分,可能是單純的報復心態作祟。但也有極大的可能,群眾真正憤怒的是:親眼目睹到社會契約的失效。如同之前許多人在臉書所說,「如果鄭捷不被判死刑,那我以後走在路上被人砍了,是不是得在黃泉自認倒楣?」這種說詞,就充分體現了社會契約被「毀約」,那種被辜負及被欺騙的感覺。
鄭捷殺了四個人,但他只能死一次,算不算社會契約失效了?挪威的布列維克,殺了七十七個人還是沒有被判死刑,挪威社會信心瓦解了嗎?當我們在討論要不要處死鄭捷的時候,挪威人是在關心那些被害者的家屬、包含兇手的家屬,死刑真的是維繫社會信心的關鍵嗎?至少我不這麼認為。
所以,總括上面言論,我是贊成死刑的。我認為,死刑的意義,絕對不在於遏止未來的犯罪,而在於社會契約的平等實施。生命權,本來就該以生命權作交換,請別拿自由權來唬弄我,謝謝。
所以,總括上面言論,我是贊成廢除死刑的。我認為,廢除死刑的意義,不在於一些哲學上的爭論,而在於研究數據告訴我們,有死刑,沒辦法降低犯罪,即使換成更殘酷的刑罰也是一樣,沒有辦法救到什麼人,但沒有死刑,我們還有可能拯救到那些冤枉的人,我們還可以把心力用在關心社會而不是關心犯人的死刑,這也能降低犯罪的發生機率。我熱愛生命,所以我支持廢死。謝謝。
補充一點,胡醫師其實在留言有提到
我個人的立場是,「立法」仍然維持死刑,但「司法」發展出高度嚴謹的審判,在百分之百確立犯意、犯行、證據之後,才能使用死刑這種懲罰。在我理想中,死刑將變成一個存而不用的法律制度,唯有在極端確定且惡行重大的案件才得以使用。(例如鄭捷)
這很像之前馬里蘭州的死刑,要有三個條件:
- 有DNA證據
- 有自由意願下的自白及錄影
- 有錄影證據直指兇手
需要提醒的是,按照這個標準,鄭捷會死刑,但是龔重安不會死刑。
那這個標準我能不能接受?坦白說我不行,原因很像胡醫師先前提到的第三個主張,一個犯罪行為是社會共業,比如在鄭捷案發生時,如果我們不是在宣傳這案件多麼血腥殘忍、兇手如何的該死,而是不斷地宣傳當遇到和鄭捷相同問題時有哪些解決管道,是不是這個「想以殺人方式,如同鄭捷般換來死刑結束一生」的龔重安就不會出現?再者,當這麼嚴苛條件下仍犯下死罪,這個人的精神狀態還需要鑑定嗎?極度的冷血跟殘忍就是精神疾病,他根本對他犯下的錯誤無動於衷,甚至渴望從懲罰中得到獎賞跟學習,我覺得所有的懲罰前提都是建立在犯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,沒有經過長期矯正,只是給予死刑是沒有任何意義的,又或者是,犯人意識到自己錯誤,但由於精神上的疾病而無法抑制犯罪衝動,這種犯人需要的也是治療而不是死刑,因為他們跟一般精神病患的差別只在於他們沒有及早(在犯罪發生前)接受治療而有了犯罪的機會,這也是一種社會共業,總之,我不認同身為共犯結構的我們,卻是以結束共犯生命的方式為自己逃脫責任,所以我支持廢除死刑,也許不是立即,也許先像胡醫師的想法把死刑變成存而不用,但終極目標都是要廢除。
